关于开展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12-08-13 来源:华银咨询信息中心
关于开展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2〕357号
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9]22号)的要求,我市将集中受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在本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成立,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证书,且证书有效期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到期,申请甲级资质延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 资质延续的程序及要求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对于工程造价甲级资质延续申请,我委除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和网络申请材料外,还将对申请资质延续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二)书面和网络审核及现场实地核查完成后,符合要求的,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
三、 受理时间及受理地点
集中受理时间为:2012年9月3日至9月28日;
受理地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一层综合服务大厅10号窗口。
四、 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在申报书面材料前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报,并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二)书面材料要求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2份(见附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3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企业章程应有全体股东签字);
6.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必须由工商部门出具且时间应是申报日期前3个月内的,并注明全体股东姓名及出资额);
7.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8.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证、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9.造价员身份证、造价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10.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应为有效期内的,人事代理机构核对并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应为申报日期前3个月内的);
11.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复印件(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应提供本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由社保中心核对并盖章认可的企业申报甲级资质日期前3个月内的缴纳社保的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应包括人员名单、缴费基数、个人社保号(代码)等));
12.申报日期前连续36个月的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咨询收入截止日期距申报日期不能超过6个月)。
企业应在申报上述材料时,携带相应原件用于核对。
五、 现场核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和工程造价管理处共同负责对此次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申报企业股东出资情况、办公场所、人事代理关系、业绩台帐、咨询收入发票、社会保险及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的真实性,并抽查两份造价成果文件,经实地核查后要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由单位及核查人员盖章签字。
六、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资质有效期延续的企业,我委将在北京建设网予以公告,公告期一个月。企业如未在公告期内完成补报,我委将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